【你不曾注意到的二三事】|賦歸之路道阻且長~ 社區處遇需要跨網絡的扶持及投入-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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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.09.21

News

台北地檢署 林達檢察官

【你不曾注意到的二三事】|賦歸之路道阻且長~ 社區處遇需要跨網絡的扶持及投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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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施用毒品的原因多元複雜,且施用不同類型的毒品,也會造成不一樣的影響,若一概用同樣的方式給予懲戒或輔導,往往只是治標不治本,施用者容易陷入再犯的無限迴圈。「毒品施用者不僅是犯人,更是病人」的觀念,近年來在政府及民間單位的努力倡導下,已廣為周知,同時在政策制度上,也以醫療處遇措施為優先。但為降低毒品再犯機率,除了醫療處置外,其實施用者有更多複雜難解的生命議題需被協助,因此法務部於2020年修正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』第24條,增列了對受緩起訴處分者的多元處遇措施,讓二級毒品施用者可以根據其問題與需求有更多元的處遇選擇,也讓社區處遇依法有據。但自2021年5月開始執行修正條例至今,目前緩起訴的處遇措施還是以醫療處遇為主,對於社區多元處遇的推行現況及困難,似乎還有許多待解議題,本月專欄訪問到一直以來看見毒品施用者的複雜性及多元需求,在引進美國『毒品法庭』的制度及概念不遺餘力的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,期望能透過林達檢察官的分享,進一步了解目前臺灣司法中多元處遇的現況,以及如何在現有法規制度下,落實美國毒品法庭中的重要核心價值─跨網絡合作及多元處遇。

司法轉向制度大不同:治療法庭才真正聚焦在行為人的改變

     國內外專家皆意識到醫療、生活環境及需求才是降低毒品施用者再犯的關鍵,但因毒品政策發展歷史脈絡不同,對於施用毒品者的司法轉向,美國是以法官為主導的『毒品法庭』制度,而國內則是發展以檢察官為主導的『緩起訴』。而針對國內較不熟悉的『毒品法庭』模式,林達檢察官表示可以把它想成『緩刑附命戒癮治療』,這個制度相較於『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』的優勢有二點:第一,人是動態在不停變動的,所以雖然毒品施用者此刻不願好好接受醫療協助,並不代表他就沒有醫療或社區處遇需求,或是完全無可救藥了。但現行國內制度,撤銷緩起訴者就沒有再選擇附命戒癮治療或社區處遇的機會了,而獄所的現有資源可能也很難回應毒品施用者的生命課題及需求。第二,毒品法庭在法官主導下,可增加對於毒品使用者的酬賞及懲戒效果,例如林檢察官曾在美國紐約毒品法庭看到法官在詢問犯人,為何在緩刑期間仍被檢驗出施用二、三級毒品,犯人不停找理由辯解時,法官就直接勒令短期監禁(3-17天),也馬上達到威嚇的效果。而在緩起訴制度下,當犯人再次施用毒品時,檢察官僅有兩種選擇,一種是持續包容溝通,另一種是撤銷緩起訴,而撤銷的繁複程序,往往需要耗時3-4個月,而這延宕的過程,不僅無法遏止犯人持續犯錯的行為,反而可能造成他毫無感覺的淪落失控的生活。而毒品法庭的制度,因為是緩刑,所以撤銷後就可以直接執行本刑,在司法程序上會簡便許多。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,要改變一個人的行為習慣,立即性的酬賞回饋是相當重要的,而法官本身可以運用『短期監禁』處遇的彈性,也讓人得以感受到立即性的懲罰及獎賞。就像國內的少年法庭是一種治療法庭(treatment court)一樣,關鍵是解決青少年的問題,而不是單就問題行為去懲戒。而毒品成癮議題的關鍵,也不是在於施用那一類毒品,關鍵是成癮者本人,因此相較於一罪一罰,讓司法程序變得多工且複雜,仍未解決到核心議題,林檢察官認為『毒品法庭』這類治療法庭的模式,才是真正將焦點放在行為人,而非行為本身,且法官角色作為主導者,法庭內多種跨專業團隊的參與,都能幫助處遇執行變得更加有效,也同時納入醫療及社區處遇的資源。

美國經驗:社區處遇為避免毒品施用者再犯的基礎

    因為施用毒品的類型、頻率等不同,在依據DSM-V的診斷標準下,有些施用者已有成癮問題,需要長期的醫療處遇幫助戒癮,但有些輕度施用者,其實不需要耗費龐大的醫療資源,只需要短期的介入處遇(brief intervention),處遇內容例如為六小時的法治教育、八小時公衛教育或是參加匿名談話會等。林檢察官分享過往至舊金山毒品法庭參訪,發現他們會將毒品施用者先留於觀護人室,並要求參與社區處遇(課程、談話會等)及驗尿,隨後進行評估。實務經驗觀察發現其中約有1/10比例的施用者,真正出現成癮議題,有進一步的醫療需求,而毒品法庭就會針對這些有成癮議題者強制要求接受醫療處遇,相關醫療費用由施用者自行負擔,再依據個別狀況給予補助。從美國毒品法庭經驗來看,會發現是以社區處遇為基礎,再依據個別施用者的身心狀況,增加醫療處遇;而國內因過往發展緩起訴制度時先以醫療處遇為優先,但後來漸漸發現有些施用者其實需要的不是醫療資源,所以才發展出非醫療處遇的新制度。雖然發展的角度有所不同,但也逐步看到毒品施用者的多元需求,而開始有了不同的制度。

國內經驗:地檢署的新挑戰,建立緩起訴的社區處遇制度

    去年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』修法之後,各地檢察署針對緩起訴制度開始有了新的選擇─社區處遇,當醫療團隊評估緩起訴個案沒有醫療需求之必要,就可以選擇附命社區處遇,但誰適合運用社區處遇及哪種處遇內容可行,各地地檢署都尚在摸索。林檢察官與我們分享台北地檢署去年協調完成的機制,試辦對象有三個條件:1.單純施用大麻者;2.無嚴重精神疾患;3.戶籍須設籍在台北市,且經醫院評估不需醫療協助者,並轉由台北市毒防中心進行社區處遇,除了追蹤評估外,也安排18小時課程,其中包含了解癮戒毒協會的10小時實體課程及8小時毒防中心線上的衛教課程等。雖然北檢今年才完成社區處遇的流程規劃,加上疫情影響,目前實際執行的人不多,但因為過往緩起訴個案轉向解癮戒毒協會的成功經驗,也讓北檢的社區處遇規劃有了基礎。另外,高雄地檢署目前也是推動18小時的社區處遇,執行模式以觀護人室原有的52週課程為主,讓施用者可以選擇其中18小時課程。但也有些縣市地檢署缺乏社區處遇可合作的非營利機構或課程,所以只能以罰錢或義務勞務來做為非醫療的處遇內容。顯示目前各地地檢署多是從過往的資源及經驗出發,在個案數較少的現況下,期望先規劃出社區處遇的制度流程來試行,但因為目前以戒毒為主的非營利機構,多以住宿型的處遇為主,並不符合緩起訴個案的需求及特質,導致要落實社區處遇,也需要先發展更多適合緩起訴個案的非營利組織。

多元處遇:複雜的毒品施用者議題,需要跨專業的合作

     面對一級毒品施用者,司法懲戒可能會讓他降低使用頻率,或改用成癮性較低的毒品,但根本的生心理疾病問題,生活中的創傷經驗未被解決,行為人往往都難以擺脫成癮的迴圈。所以毒品法庭中會有跨專業團隊共同參與,也讓社工及治療師更有底氣,犯罪者在接受處遇時會更尊重社工及治療師。而國內目前制度,雖不是如毒品法庭透過制度直接連結不同的專業,但各地地檢署在緩起訴制度下,也發展出司法、醫療及社區單位(毒防中心)的重要金三角,由觀護人、醫院個管師及毒防中心個管師個別進行聯繫,掌握緩起訴個案的近況,若是採用社區處遇的個案,則會由社區單位的個管取代醫療個管的角色,以台北地檢署目前社區處遇現況為例,解癮戒毒協會就是社區處遇的重要角色。雖然社區處遇才剛起步,但過往台北地檢署會透過制度的設計,鼓勵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個案,同時再多參與解癮戒毒協會的八堂課程,期望增加個案的處遇多元性,因此協會累積了4、5年協助緩起訴個案的經驗,除了報到率有到達九成外,也發現在撤銷緩起訴的比率上有明顯落差,純粹接受醫療處遇個案,撤銷率高達46-48%,但若有多參與戒癮戒毒協會課程者,撤銷率僅有24-26%,顯示多元處遇對於這些吸毒者是有成效的。林檢察官分享解癮戒毒協會除了提供課程外,會在初期及課程尾聲各有一次的晤談,掌握個案的需求,同時也讓個案對於課程更加認同,因此他認為撤銷率減半的成功,除了內容設計外,更大關鍵是來自協會講師的投入及用心。

跨網絡合作:社區單位需要資源,司法能成為重要後盾

     隨著二級毒品緩起訴的社區處遇制度的擬定,未來針對這類緩起訴個案的社區處遇單位需求定會大幅上升,但究竟社區單位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資源及功能,才能因應地檢署期待,幫助這些尚未有成癮議題的毒品施用者,真正遠離毒品不再復用。林檢察官提醒了社區處遇單位的建立,須注意兩大重點:第一為「師資」,第二為「課程」。師資方面,除了相對應的專業知識外,更重要是願意投入的耐心,因為面對毒品使用的個案,往往要有會再次跌倒的心理準備,要能承受挫折但並不是放棄。若僅只抱著把課程完成的心態,往往無法真的打開個案內心,缺乏互信的關係作為前提,課程效果也會大打折扣。而「課程」部分,需依據毒品使用者的需求,設計相對應有效的課程。但目前國內現行反毒課程,多為單堂的形式,非連續性,在缺乏完整的架構及目標下,導致課程收穫難以堆疊,對於個案就往往也難以產生具體改變。除了課程設計需連續性外,也須提供關於成癮的觀念及專業知識,幫助施用者真正理解毒品對大腦甚至是心臟所造成的影響及後果。上述兩大關鍵重點外,林檢察官也表示如果司法單位能夠成為社區最重要的後援,讓司法的力量成為提升個案參與課程的動力,也能減少輔導者的挫折感,同時增加個案完整參與課程的比例,讓預期目標有機會得以在個案身上發生。

 

     「毒品法庭」的模式,不僅讓我們看見為了降低毒品施用者再犯,而延伸出的多元處遇策略,更重要的是毒品法庭上能尊重不同專業的角色,達到司法、醫療及社區單位三方的跨網絡合作。在法庭上讓不同專業也能擁有話語權,司法成為治療及輔導者最強而有力的後盾,讓站在一線服務的人們及單位更能感受到價值及成就感,也有力量持續走在這條協助戒毒的道路。而今國內雖還未走上毒品法庭的模式,但林檢察官強調我們必須更呵護願意投入戒毒行列的非營利組織,並提供他們更多的資源及協助,無論是經費或是完善的制度。特別是國內目前較少非居住型的社區戒毒單位,這些社區型單位的發展跟扶持,更需要政府及企業一起投入關心,當社區資源越加蓬勃時,就更能減輕政府負擔,同時才有機會達到供需平衡。否則我們雖然知道毒品施用者有社區處遇需求,卻無相對應的資源能提供,在制度努力發展的同時,林達檢察官也藉由分享北檢的經驗,讓我們看見紮實的扶持社區非營利組織,以及串聯跨網絡合作的重要性及成效。